首页 >教务管理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莆田分校网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5-4 作者: 点击数:22670次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网上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学校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学校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校园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网上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联系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学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争得其他科室同意并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科室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观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以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相关科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科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各科室直接参与保密审查的联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网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

网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部门:                                        

信息制作部门

 

信息员

 

信息公开
性质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予公开

信息公开
的载体方式

1、单位自建对外网站
2、政府门户网站

3、单位系统内部网络
4、政府公报

5、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6、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

7、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8、新闻发布会

9、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

10、召开会议□        
11、其他方式□

信息标题

 

信息所在栏目

 

信息概要

 

科室负责人

初审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单位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为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部门领导批示意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