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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电大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5-7 作者: 点击数:26009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外宣传报道及对上级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增强学校的凝聚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学校研究决定,对为学校进行对外宣传报道的个人给予奖励。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正面宣传报道我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管理等各方面事实消息、成果经验、典型人物和重要事件的新闻和通讯报道文章、广播和电视播报或新闻照片(不包括非新闻性的其它各类作品如广告、论文、纯文学作品和科普作品),一经国家、省、市级报刊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采用,学校给予其作者(本校师生员工)一定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供稿人在市级政府新闻媒体(如湄洲日报、莆田晚报、莆田电视台等)和省电大网站上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简讯(1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元; 报送市教育局简报或校内网站被采用的,每篇奖励30元;发表一篇纪实报道或报告文学的,给予双倍奖励(以下类同)。
     2、供稿人在省级政府新闻媒体(如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等)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200元;在省级其它新闻单位(如海峡都市报、海峡教育报、东南电视台等)发表的,每篇奖励200元。  
  3、供稿人在国家级政府专业新闻媒体(如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简讯,每篇奖励300元。  
     4、供稿人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简讯,每篇奖励500元。 
     5、对在上述媒体的头条、报眼、头版位置发表或份量重(超1000字)、影响大的稿件,以及受到市委市政府和教育局领导重视被加以批示的,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加2倍给予奖励。
     三、奖励实施  
     1、新闻宣传报道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不搞虚假新闻,一旦发现虚假新闻,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2、文章或其它作品刊用后,作者应将作品的题目、内容、发表的刊物及日期、发表件复印件等依据送办公室核实、登记,经校长签字后,给予奖励。 

3、同一篇文章或其它作品被不同级别新闻单位采用或转载,可分别得奖,自第二次起按原标准的70%给予奖励,但只限一人。  

4、 作者提供的作品必须是自己撰写的作品,若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查实的撤消其奖励。

5、对于在对外宣传报道中成绩突出者,年终由学校根据其工作实绩给予单项奖励。  
       6、涉及全校性的、有重大影响的新闻稿件要严格把关,经校长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送审。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